<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绥化市工商局关于《绥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25 18:27:22 作者:于晗 点击:
        字号: 分享: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文件,在文件中要求各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简化住所(经营场所)手续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一原则,我省于2014年3月4日印发了《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对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出了具体的便利性解决方案,《办法》中要求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三年多的登记实践和我市的特点,由我局负责起草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于2017年12月13日印发了《绥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以进一步细化和推动工作落实。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重点解决三个方面问题:1.场所资源紧缺对市场主体发展的制约问题;2.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避免重复审查的问题;3.绥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要求冠绥化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的问题。

          《办法》的意义:一是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自商事制度改革实施至2017年末,全市新登记市场主体超过15万户。其中企业达2.25万户。庞大的市场主体发展基数,需要相应的场所资源予以支撑。进一步推动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改革,对保障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有效发挥改革“先手棋”和“当头炮”的作用,对于推动政府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真正能够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1.范围上的宽。《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绥化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围涵盖了需要住所登记的所有商事登记主体,突破了原有一种主体类型一个具体规定的局限。

          2.条件上的广。《办法》中规定,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对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只需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即可。第八条规定,“市场主体租赁宾馆、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宾馆、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市场开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做出了突破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3.政策上的放。《办法》中规定,“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这满足了企业自主选择住所的愿望,释放了住所空间,有效利用现有场地资源,减少了不必要的场地资源浪费。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另行审查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直接予以登记,避免重复审查。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在绥化行政区划所辖各县(市)、区的,有特殊情况,经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核准冠绥化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4.环境上的安全。《办法》中规定,“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还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在登记时作出承诺。”这两条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根据规范有序的原则做出了住所登记条件的相应规定,能有效防止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避免违章建筑或者是危险建筑造成住所的危害隐患。

          5.另外,《办法》还针对目前拆迁、动迁房屋是否可以登记为住所的热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已列入被征收范围但仍在使用中的房屋,一般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征收范围以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的《房屋征收封闭公告》为准;对于不影响征收的,经当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不得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如何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分情况分别提交由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创业基地出具的入驻证明;宾馆、酒店、市场开办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铁路、森工、农垦等系统的房产,可由相关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属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房产,可由企业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新设立登记的需全体股东签名;变更登记的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母公司加盖公章。

          五、对于违反规定,隐瞒事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如何处理?

          工商部门根据随机抽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等,对市场主体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申请人在日常经营中,应当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365bet世界杯足球_bte365正规网站_365手机体育app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