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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失效]365bet世界杯足球_bte365正规网站_365手机体育app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65bet世界杯足球_bte365正规网站_365手机体育app县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8 15:59:59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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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2020年11月1日

        棱政发〔2017〕 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365bet世界杯足球_bte365正规网站_365手机体育app县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365bet世界杯足球_bte365正规网站_365手机体育app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
         

        365bet世界杯足球_bte365正规网站_365手机体育app县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绥化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绥政办发〔20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县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四)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民政局是全县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置
         
         
          (七)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名称、 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符合养老机构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5.床位数在10张以上;6.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九)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设立申请书;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6.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服务对象。
          (十二)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三)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十四)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
         
         
          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
         
         
          (十五)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十六)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签订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要求服务对象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实行入住老人健康评估,分级护理。不得接收传染病人和精神病患者。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 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十七)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卫生消毒制度、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机构负责人和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计监督;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账目。
          (十八) 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安全管理, 应注重人防、 物防、技防建设,大中型养老机构须设立警务室,小型养老机构要配备专职安全员,严格执行消防、食品、医药、电气、 燃气、治安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确保服务对象人身安全。
          (十九)养老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二十)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置符合服务对象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应当有活动室、棋牌室、健身室、图书室。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定期对特种设备以及活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作好维护记录。
          (二十一)养老服务机构应当设有相应的医疗保健机构,大中型应建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小型养老机构设相应诊室,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要建立服务对象健康档案,定期体检,跟踪服务。
          (二十二)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护理服务人员,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开展护理服务。护理服务人员与自理老人按1:8配备;护理服务人员与半自理老人按1:4配备;护理服务人员与不能自理老人按1:3配备;护理服务人员与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老人按1:2配备。
          (二十三)养老服务机构的房间设置要规范,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二十四)养老服务场所床位少于10张,由当地辖区派出所与社区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二十五)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 登记证书副本、 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许可机关应根据申请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责任
         
          (二十六)民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日常监督,要把好设立许可审批关。对辖区内各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实施存档制度;要对各养老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规范从业行为,监督检查日常运营情况;配合安委会并协调各职能部门抓好养老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养老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短期内无力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登记资格,并可协调公安、消防、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依据《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二十七)安委会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承担的监督职责进行安全管理检查,落实好养老机构各项安全防范和管理工作,包括各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
          (二十八)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机构警务室建设工作,负责专兼职警务人员、保安、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做好防火、防盗、值班、夜巡、防范和处理治安案件等工作, 严厉打击虐老行为;负责对辖区被依法取缔的养老机构停业后的严格监管,对拒不执行或聚集闹事的养老机构业主,尤其是对触犯治安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的业主要严格依法进行惩处。
          (二十九)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日常监督及指导;定期开展养老机构消防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负责对消防安全整改不到位或根本不具备消防安全资格擅自运营的养老机构依法查封;负责组织开展养老机构防火防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消防知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十)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养老机构牌匾悬挂严格监管,对非法营运的养老机构进行摘除牌匾处理。
          (三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培训、检查和监督,依法组织开展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负责对各养老机构餐饮场所、餐饮设施及餐饮环境的安全监管,对不达标的要监督整改,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要依法处罚或关停;负责对养老机构使用的药品进货渠道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二)电业局负责养老机构用电安全情况监督管理,对私拉乱接、线路老化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三十三)卫生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准入医疗保健体系建设和行业管理,定期对养老机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十四)物价部门负责养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医保管理机构) 负责养老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政策实施和指导,做好医保 “一站式” 联网结算服务工作;加大养老机构医保政策执行的监管力度。
          (三十六)环保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环境影响检查与评估指导。
          (三十七)规划、住建、财政、质检等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落实政策,提供保障。
          (三十八)街道、社区和乡(镇)、 村两级组织负责配合民政、消防、 公安、安监、市场监督等部门及时了解并掌握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并对其进行严格的安全监管和整治; 发现新开办并违规经营的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及相关合法手续的养老机构要立即制止并立即报告民政、消防、公安等部门,同时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老人分流安置工作。
          (三十九)充分发挥安委会的作用,有效组织综合执法, 组织协调并责成相关执法部门对安全隐患大,下达期限整改通知后仍拒绝整改的及不符合规定的无证民办养老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查封、关停、取缔,对养老机构进行处罚或封闭前,要注重动员疏导、细致安抚、劝导化解,特别是对失能、半失能老人,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妥善安置, 避免意外或群体性事件发生。
          (四十)要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力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每年对养老机构进行一次集中检查评估,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属社区、乡(镇)对养老机构监督检查要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四十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养老机构安全工作责任制。由于组织领导不利,政策落实不到位、研究部署不到位、问题解决不到位,造成后果的,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责任。
          (四十二)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政策执行不力、职责履行不力、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工作拖延、玩忽职守、不作为滥作为,造成后果的,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十三)对养老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职责,管护不力,玩忽职守,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并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聘用人员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民办机构负责人及其相关管护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问题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十四)对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依照有关要求,问题较轻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问题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缔。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 符合条件的,应按程序及时申办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缔;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5bet世界杯足球_bte365正规网站_365手机体育app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65bet世界杯足球_bte365正规网站_365手机体育app县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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